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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核定使用商品问题
    发布时间:2009-11-13 10:01:38  浏览:1809次
    问:海关律师,我司拟在广州关区OEM出口NIKE牌热水器,在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查询系统中已经有该品牌的备案,但其核定使用商品并没有热水器这类产品,我司若未经授权使用该品牌出口空调器,会不会构成侵权?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两种模式:海关依职权保护和依权利人申请保护。前一种模式要求知识产权需在海关总署备案为前提的,如该知识产权备案的核定使用商品并未包括热水器或者与热水器类似的产品,则海关一般无权进行管辖。而后一种模式,如相关权利人对热水器这类商品拥有相关知识产权,则其可以在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并交纳担保,海关仍然会对该批货物予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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