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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外商携带现钞货款结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23 09:15:19  浏览:1890次
    问:我司韩国客人想在来中国时携带一部分货款给我司,我司能不能以此作为收汇金额用于核销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答: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9月8日 汇发[2003]107号),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对于携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 对于携入现钞金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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