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为进料加工企业与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进行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请问外管局收付汇会有问题吗?
答: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对于海关批准的进料转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转出、转入企业之间如果以人民币结算,应当由转出企业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1999)7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单证,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改为正本出口报关单;第三款规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改为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五款进口付汇核销单改为复印件,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