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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单位终止经营如何办理外汇核销业务?
    发布时间:2010-01-15 08:38:47  浏览:1298次
    问:因经营需要,我司需注销集团内一内资出口企业,请问该企业以前领用的核销单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外汇局应当对其停止发单,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另外出口企业还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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