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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外汇政策与内销补税
    发布时间:2010-02-01 08:46:27  浏览:1441次
    问: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来料加工的问题:1、我司是来料加工企业,对方是进料加工企业,双方做来料深加工结转,由国外付加工费给我司,签发收汇核销联吗?2、来料加工的余料和边角料怎么处理,可以申请内销补税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来料深加工”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因此予以签发报关单收汇核销联。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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