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一家进料加工企业,上周主管海关对我司进行了稽查,在对去年一本海关合同进行稽查时,海关认为该本合同申请内销的货物少缴纳了税款,现在要求我司进行补税,该本合同在今年初的时候已正常核销了,请问对海关的补税要求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吗?请指教,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