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不久前向某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海关人员以我司的申报和货物装运不符合该直属海关的某公告规定为由,要求我司退运该批货物。请问一下,如果我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直属海关的公告是否不能被法院认定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所以直属海关的公告是被排除在发言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之外的。但不可否认,在实践中,此类行政机关的公文尤其是已经对外公布的公文,会成为影响法院判断案情的重要参考。如需帮助,可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电话:0755-83679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