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是青岛市的一家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做进料加工贸易,听说自2011年12月1日起,外汇改革试点地区的不再实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请问这对新成立的企业也适用吗?请律师指教,谢谢。
答: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该公告并未对新成立的企业作出例外规定,因此,属于上述规定的地区的所有企业都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