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行政诉讼
    对商标权使用费的争议可提起行政诉讼吗?
    发布时间:2012-01-16 08:57:03  浏览:1236次
    问:您好,我们是一家福州的贸易公司,我司从日本进口一批自动化办公用品,日本公司是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我司在向海关申报纳税时,海关不认可我司的申报的价格,海关认为我司申报的价格中没有包括支付给日本企业的商标权使用费,而我司则认为,该商标使用权费用的支付并不是进口货物的必备条件,而是我司销售进口货物时使用该商标所支付的费用,我司认为海关的观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问律师,对于商标权使用费的争议可提起行政诉讼吗?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所述情形属于纳税争议,需按上述规定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