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是一家生产型企业,我司从日本进口了一台全自动数控机床,海关不认可我司的所申报的商品编码,所以在该全自动数控机床的归类上产生了争议,我司老板准备起诉海关, 我听有些报关员说,如果是属于纳税争议的,就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我想请教一下,在海关业务中的哪些争议属于纳税争议?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在上述事项上与海关发生争议,则属于纳税争议,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需帮助,请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