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应向海关申报。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由此可知,30部iPhone手机显然是超出来合理自用的数量。且手机属于不予以免税的二十种商品之一。故此,如此数量的手机入境应按货物办理相关进口手续。进境时如隐瞒不报,可能涉嫌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