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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复议后重新岀的鉴定结论是否无效?
    发布时间:2014-09-18 08:47:46  浏览:1471次
    答:您好。因为归类争议,我司提出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原海关的決定,原海关重新送检后又出了一个归类决定,但还是与我司申报的不同。我公司认为后来的鉴定是无效的。现在准备起诉,请问我们的观点是否成立?谢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但你所述情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重新做出的行政决定,不存在行政机关重新收集证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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