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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可以对走私人作出监外执行的决定吗?
    发布时间:2016-05-05 10:07:12  浏览:1272次
    问:我先生因为走私被判一年半有期徒刑,在判决之前已经在看守所关了差不多一年三个月了,听说不会送监狱了。他有严重的心脏病,我们希望法院对他作出监外执行的决定,但法院说要由看守所来决定,请问应该由谁来决定?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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