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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能建议海关对当事人取保?
    发布时间:2016-06-17 16:36:08  浏览:1371次

     
    问:您好,我一好朋友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被海关拘留,后被逮捕,我们想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请问检察院在何种情况下会对海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比如取保?谢谢。


    答:您好,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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