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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公司被收购之前的走私行为被判罚金应由新公司承担?
    发布时间:2016-07-27 09:45:41  浏览:1490次

    问:您好,我司收购了一家上游原料供应企业,后来发现这家公司在收购之前有走私行为,现在已经进入到司法程序,我们想知道将来如果真被法院判走私罪成立,判处的罚金得由新公司来承担吗,因为这家上游企业在名义上已经不存在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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