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因为生产需要而串料,我司承认自己未经海关批准而串料是不对的,但也只是行政违规行为,而海关却上纲上线硬说我司走私,反复催我司交违法所得。我司认为自己没有违法所得,就算我司是走私,有没有违法所得是不是应该由法院来认定,而不应该由缉私局来认定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款、物审查确认并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没收。因为违法所得涉及刑事没收,应当由法院做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