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朋友同时在两家外贸公司兼职外贸单证员,两家公司都因为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被查,我朋友则因为制作虚假单证而涉案。两家公司不是共同犯罪,一家偷逃税款250万,另外一家偷逃税款270万,请问我朋友因为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她的偷逃税款是否要将两家公司的税款累加520万?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对于同一个犯罪主体,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您所述的情况是两个不同的犯罪主体,您朋友应该分别在两家单位犯罪中量刑,然后再综合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