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一个香港朋友因货物申报税号的问题被缉私局刑事立案,后案件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请问这种情况下当时被缉私局扣押的物品会怎么处理?谢谢。
答:您好,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