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涉嫌走私,案件在缉私局侦查的时候我们对海关的偷逃税款有异议,但是当时没有申请重新计核,现在案件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送到法院了,我们还能申请重新计核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三点的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核定证明书》有异议,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应当另行指派专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