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向海关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