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起极有争议的走私案件,一审法院以审判委员会审理的名义判有罪。被告单位不服上诉到省高院,请问可以查阅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