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涉案的货物有琥珀原石,还有琥珀制品,如手串、雪茄盒、手镯等,现在海关缉私按走私宝石办案。据说海关税率上琥珀与宝石是有区别的,请问走私琥珀与走私宝石是否也应当区别开来?
答:根据《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未加工“琥珀”原石以及模制后未经加工的粘聚琥珀(再生琥珀、现造琥珀),在海关归类上属于矿产品,不归入“宝石”的税号。二者税率有较大差别。同样,琥珀制品与宝石制品在海关归类上也不同,相应的税率亦有较大差别。必须结合具体货物给予准确的归类才能正确确定适用税率,才不致于错误过高计算偷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