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涉及走私,公司的经理被抓了,一审判了实刑,现上诉后想申请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请问可以吗?
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此可知被告人在二审期间,仍可以启动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