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起走私案件,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系主动到案,属于投案自首。后来缉私局补充核实了这一问题,并补充了到案经过。请问这证据是否还要重新开庭质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二十条,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投案自首到案经过系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且由控方提供,双方没有意见,法庭可以采取庭外听取意见的方式,不一定要重新开庭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