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涉走私棉花,律师在开庭时对税率的适用提出很大的质疑,后来听说缉私局准备向法院补充一些新证据。请问法院会不会对这些证据不再质证,直接使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二十条,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