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走私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法官可以不一致吗?
    发布时间:2017-05-23 10:26:37  浏览:1442次

    问:您好。我是香港人,在内地开公司涉及一起走私案件,目前取保候审。案件已经开过庭还没有宣判,据辩护律师了解,合议庭法官倾向于无罪,所以要上审判委员会,如果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的意见就会判无罪,如果审判委员会不同意,则仍然可能判有罪。我感到很疑惑,这个审判委员会是什么机构,他们不用听审案件就可以判决案件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