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通过陆路边境运进的木材,不在濒危目录上的,也是走私珍稀植物罪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濒危物种目录上的植物品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