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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缉私局作为取保的执行机关有权扣押个人出入境证件吗?
    发布时间:2017-08-04 10:19:09  浏览:1742次

    问:公司涉嫌走私被缉私局刑事立案,现在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决定对我取保候审,缉私局作为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我现因工作需要去国外出差,但缉私扣着我的护照不还。我问承办检察官,检察说没有要求扣押护照,但缉私局就是不发还护照给我,请问缉私局有权扣押吗?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第九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要求其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果检察院没有要求扣押,您可以向缉私局要求返还相关证件。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缉私局作为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时,也有权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但您所述情形,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系检察院,缉私局扣押您的护照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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