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走私案对海关化验鉴定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7-08-08 15:05:53  浏览:2004次

    问:我公司进口的货物被海关鉴定为固体废物,涉嫌走私被缉私局刑事立案,老板和负责进出口业务的部门经理被刑事拘留。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送验海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化验中心提出复验申请。”我司对此化验鉴定不服,是否过了15日就无法提出异议、申请重新化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中,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无期限规定。你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是海关行政执法,有关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规定在此处不适用。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