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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嫌疑人量刑在十年以下可以被三次延长羁押期限吗?
    发布时间:2017-08-10 09:51:06  浏览:1688次

    问:您好。我先生在一家公司做报关员,该公司老板与其他公司一起合谋走私,连累我先生。该案是单位犯罪,海关计核我先生涉嫌逃税80多万元。案件经两次延长期限,我先生已经关押了快6个月了,现在案件还在缉私手上。听说缉私局打算还要延长一次,也就是第三次延长期限,请问我先生这种情况依法还能延长关押期限吗?

    答: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该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您先生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第三次延长的情形。建议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或检察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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