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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嫌疑人未关押的情况下审查起诉期限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7-08-23 09:18:30  浏览:1414次

    问:当事人涉嫌走私被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后来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了,检察院也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没有同案犯。请问检察院应当在多久决定是否起诉?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实践中,嫌疑人都处于非羁押状态的情况,有些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一个月或一个半月以内的审查起诉期限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形。那么对于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尚存争议。持肯定态度的检察院会认为审查起诉限与取保候审期限一致,可以长达一年;持否定态度的检察院则可以退查二次,总的期限六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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