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不实品名申报进口,意图逃税,但是货物还未放行就被查验发现并移交处理,这种情况并未真正取得走私利益,是否应按走私未遂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走私犯罪,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