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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犯罪案当事人取保时是否有义务将出入境证件交取保机关保存?
    发布时间:2017-10-16 16:47:10  浏览:1219次

    问:东莞的台湾企业,加工贸易性质,现在被海关查到公司倒卖了保税料件,销售经理被带去问话,现在取保了,他是台湾人,现在海关要求他交出回乡证,但是他家人都在台湾,每个月都要回家的人,因为公司的这个事情被牵连,请问一下他有义务将回乡证交出吗?


    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因此相关机关有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主要是看案件的情况来定。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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