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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循环一日游形式来核销加工贸易手册是走私吗?
    发布时间:2017-10-19 16:11:11  浏览:1680次

    问:您好,我公司是生产化纤产品的,为了核销方便,我司就近在保税区作了循环一日游,这样完成了手册核销,进口保税料件全部用于加工贸易生产,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走私行为?谢谢。


    答:在以循环一日游完成加工贸易手册时,如果没有擅自销售或欺骗海关核销的行为、并由此导致国家税收损失,则不应构成走私,而应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违规行为。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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