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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领导威胁参与走私会构成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发布时间:2017-10-20 17:58:36  浏览:1450次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朋友是一个公司的业务员,他公司及公司领导因涉嫌走私被刑事立案了,最近缉私局通知他去配合调查,当初我朋友因受领导威胁,做了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请问我朋友会构成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八条,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一般不应加以认定。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

      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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