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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对案件流程监控时会对文书监控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7-10-30 09:52:51  浏览:1255次

    问:一起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家属是公司的员工,现在知道他只是证人,指证公司的一些行为,但是在做笔录时,海关做的笔录有询问笔录,还有讯问笔录,请问一下,案件到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会对这些内容进行监控检察吗?


    答: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检察院对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应当进行监督,审查。


    延伸阅读: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

    第八条  在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文书名称、类型、文号、格式、文字、数字等是否规范;

    (二)应当制作的文书是否制作;

    (三)是否违反规定开具、使用、处理空白文书;

    (四)是否依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是否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制作文书;

    (六)对文书样式中的提示性语言是否删除、修改;

    (七)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的文书是否依照规定使用印章、打印、送达;

    (八)是否存在其他不规范制作、使用文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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