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起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家属是公司的员工,现在知道他只是证人,指证公司的一些行为,但是在做笔录时,海关做的笔录有询问笔录,还有讯问笔录,请问一下,案件到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会对这些内容进行监控检察吗?
答: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检察院对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应当进行监督,审查。
延伸阅读:
第八条 在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文书名称、类型、文号、格式、文字、数字等是否规范;
(二)应当制作的文书是否制作;
(三)是否违反规定开具、使用、处理空白文书;
(四)是否依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是否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制作文书;
(六)对文书样式中的提示性语言是否删除、修改;
(七)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的文书是否依照规定使用印章、打印、送达;
(八)是否存在其他不规范制作、使用文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