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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11-02 17:54:28  浏览:1581次

    问:您好,我是一外贸公司的行政人员,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司要想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受理该申请有什么条件?谢谢。


    答:您好,关于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二条。

     

    延伸阅读:

    关于海关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第三十二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符合前款规定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告知申请人申请回避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复的要求和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其他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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