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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批准销售保税货物就是逃避海关监管吗?
    发布时间:2017-11-08 12:21:47  浏览:1612次

    问:我司因为配料原因将当时未能使用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在境内亏本销售了,在国内采购质量更好的原料生产成品,然后出口。现在海关认为我司未经海关批准销售保税货物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行为,有意要移送缉私局刑事立案。但据我们了解海关内部对此也是有争议。我司认为我司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才销售,也如实生产了成品出口了,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请问我司的理解对吗?


    答:《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犯罪的构成条件之一,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仅“未经海关许可”尚不能构成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被定性为违规行为的“擅自转让保税货物”也是未经海关许可的,而擅自转让行为不认为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何判断加工贸易企业是否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的第(三)、第(四)项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延伸阅读:

    1、 关于加工贸易业务中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的第(三)、第(四)项

     

    二、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在境内销售牟利

    请参阅《如何理解刑法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在境内销售牟利”?》(吴国雄律师 中国海关律师网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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