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外方签订了购货合同,进口商品的外包装已附有商标,除了进口商品的货款外,我公司还必须根据合同要求单独对外支付商标费,这部分商标费是否需要向海关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杂费栏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商标费应计入完税价格则应申报。
延伸阅读:
关商标费是否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