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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报原产地想逃反倾销保证金但后来证明不需要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是不是走私?
    发布时间:2017-11-21 13:16:13  浏览:1907次

    问:为了不缴反倾销保证金,没有按实际原产地申报,被海关发现并立案,后来以走私普通货物定案。现在出了公告,当初的反倾销保证金是可以退还的,说明原来伪报原产地所逃避的保证金,最后也不用交,这种情况,是否不应当是走私,有什么办法可以平反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反倾销税是一种特别关税,应当计入偷逃税额;但是反倾销税保证金,反倾销措施的保证金属于临时性行政措施,不是关税,不应计人走私犯罪偷逃的应缴税额。


    延伸阅读:

     

    一、关于反倾销税是一种特别关税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二、关于临时反倾销征收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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