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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中公诉人提交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说明可以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吗?
    发布时间:2017-11-28 14:28:23  浏览:1343次

    问:您好,我要咨询一个问题,我表叔因涉嫌走私被某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公诉人就只提交了一份侦查机关出具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说明,请问该份说明可以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延伸阅读:

    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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