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起走私案件,侦查机关对其非法取证。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作出无罪供述。在庭审时又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请问这时法庭应该怎样认定,以哪一份为准?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延伸阅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三条“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之“庭前供述”是指庭前的有罪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对于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的被告人,在庭审中仍未供述有罪的,此种情况下,更要注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相印证的,不得将其在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2月版)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