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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中公诉人只出示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7-11-30 10:00:20  浏览:1862次

    问:您好,我有一亲戚因涉嫌走私被刑事立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举证的时候只出示了对他不利的证据,对他有利的证据都没出示,请问这种做法对吗?谢谢。


    答: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延伸阅读:

     

    “第二条 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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