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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中公诉人只出示了一份说明材料就可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吗?
    发布时间:2017-12-01 10:05:59  浏览:1521次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如果一个走私案,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拿出一份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请问该份情况说明就可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延伸阅读:

    “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三十四条 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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