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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案件一审是否都必须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7-12-08 09:37:01  浏览:2104次

    问:我先生因为涉嫌走私被刑事拘留、逮捕,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还没有开庭,我们家属也见不到他,非常想念他。听人说,法院也可以书面审理,不用开庭审理的。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一审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您所说的“书面审”应指二审案件,有些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只进行书面审。 


     延伸阅读:  


    一、关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以作为是否开庭审理的依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对庭前审查与法庭审判的分工不够清晰,从而把调查犯罪事实、核实证据作为庭前审查的主要内容,审判人员确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决定开庭审判。这样就造成了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现象,开庭审判也成为走过场。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开庭前的审查明确规定为着重于对案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改革,使庭前审查与法庭审判中的调查任务明确区分,形成合理的审判程序。但是,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效果不够理想,一是,由于只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导致法官在庭前对案件情况并不熟悉,不了解案件主要争议的问题,主持法庭审判存在困难,法官还需要在庭审之后全面阅卷,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庭审过程,也拖延了法庭审理;二是,审查法官和庭审法官通常为同一人,难以有效解决“先入为主”的问题。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删去了起诉书中需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规定。这样修改,坚持了庭前审查是形式审查的理念,同时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相适应。本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对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卷移送制度的重大修改。本条的修改,注重总结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的司法实践情况,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退回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庭审方式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同时,本条的修改也更为符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分工,即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其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形式上的起诉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庭审判,庭审中中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利或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通过庭审作出裁判,没有必要在开庭前对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编 法律出版社2012年4月版 第391-392页)

     

    二、关于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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