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涉及走私,董事长被扣,后来通过争取被变更措施为监视居住,想问一下,如果是监视居住,是否只需不离开,但是正常的通信可否不受监视约束?
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其电话、传填、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延伸阅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