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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当事人被监视居住期间如何监管其通信情况?
    发布时间:2017-12-12 10:03:38  浏览:1724次

    问:公司涉及走私,董事长被扣,后来通过争取被变更措施为监视居住,想问一下,如果是监视居住,是否只需不离开,但是正常的通信可否不受监视约束?


    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其电话、传填、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延伸阅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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