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公司进口的货物被海关通知解释价格,现在要强行估价,我们是否必须按海关的价格来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估价决定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完税价格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且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