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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TA单证册项下出口货物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担保?
    发布时间:2017-12-14 10:55:10  浏览:1940次

    问:我司有一些机械样品要运到德国去参展,请问一下,如果用ATA单证运出去,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担保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的相关规定,ATA单证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依规定向主管地海关提供提保。


    延伸阅读:

     

    一、关于如何申办ATA单证册

    申办主体

    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居住地或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常驻代表机构或其他组织;(2)申请人为货物所有人或对货物具有独立自由处分权的人。

     

    申办条件

    在我国申请ATA单证册时,其项下货物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1)货物除使用中正常损耗外能按原状复进口;(2)货物用途(指展览会和交易会货物、商业样品、专业设备等)符合临时进口国/地区加入的国际公约或相关国内法的规定。

     

    申请材料

    1)申请表;(2)货物总清单;(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申请人的性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身份证等)。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如何申办ATA单证册》节选

     

    二、关于ATA单证册提保

    “第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海关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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