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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香港携带钻石首饰入境只要不申报就是走私?
    发布时间:2017-12-21 10:06:37  浏览:4178次

    问:您好,想从香港带几颗钻石首饰入境,大约两万多元,因为觉得能不交税就不交税,大不了发现后再交,就没有申报,请问这样的话,是否被海关发现了就要被当作走私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应纳税款的旅客物品,携带入境未申报的行为,构成走私的要件之一是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情节。如果旅客携带入境的应税物品,应当申报未申报的,但是没有采取藏匿、伪装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的,不应构成走私。

     

    延伸阅读: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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