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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情况下成功的机率较大?
    发布时间:2018-01-18 10:06:55  浏览:2435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家人涉嫌走私,偷逃税额为250多万,系个人走私。已经批捕,前几天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在网上看到新闻说现在检察院办案也不是“一捕了之”,还有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我们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什么情况下成功的机率较大?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您好。《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和“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请参阅。


    延伸阅读:

    “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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